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年内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各地要把完善养老保险盟市级统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尽快统一项目和费率,建立盟市级调剂金制度,增强调剂功能,做到自求平衡,到年底要实现盟市级统筹。年内凡未实行盟市级统筹而造成拖欠的地区,自治区不予补贴。各地要按要求及时上解调剂金,不断增强调剂功能。
各地要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力争年底前全区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严格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属于统筹内的项目,必须确保发放;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对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全额征缴和实行社会化发放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各地要积极筹措相应的周转金,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余基金不足的地区,周转金由地方财政给予弥补。要做好社会化发放的各项基础和配套工作,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数据库,改善管理手段,提高运行质量。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自治区确定从2002年起,下岗职工只出中心不进中心,2002年底实现完全“并轨”。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并轨”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按计划抓好落实。已经开始实施“并轨”的地区,要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认真解决好制度衔接和政策配套问题。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障关系结合起来,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抓住当前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好机遇,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下岗职工承包和参与治理荒山、荒坡、治沙防沙、植树种草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各级工商、税务、城建、土地及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登记注册、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职工多渠道就业。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再就业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采取多种形式就业。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形成市、区、街三级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和公益性服务项目,特别是家政服务等。通过广开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当年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的目标。今后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