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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两个确保资金,并切实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把社会保障资金做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必保项目,足额预算,定期拨付。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具体办法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力求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今后各级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要加强对两个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或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细化缴费对帐和用款计划的审批工作;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拨工作,做到不推、不拖、不欠;要建立社会保障资金财政季报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数据,认真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条例》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那些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依法强制参加。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重点是扩大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对改制企业和分流人员要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凡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且已经停产、恢复生产无望的,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力度,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依法加强工资总额统计,重点稽核职工总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及偷逃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企业要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按国家要求采取拆借资金、变卖闲置资产等措施缴纳,对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年底前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的全覆盖。
  要把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目前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地区,务于9月底前全部改为全额征缴。要继续加大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建立欠费企业监控制度,督促企业尽快签定还款补缴协议,年底前清理回收50%;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采取下达限期回收指令书的办法,年底前全部归位。资金不能按时归位的,各地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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