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及再就业安置。为保障驻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确保部队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对上述单位职工参加地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费,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各驻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要积极参加地方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按要求缴纳保险费。
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后勤部共同制定。
各级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驻地部队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及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把部队富余职工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安置整体规划,及时向驻军提供地方用工市场信息,并积极协调用工单位吸纳部队职工。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人时,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吸纳部队职工;对自谋职业的部队下岗职工,地方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对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一般不得安排下岗;对未安排工作和原在部队企业工作因企业移交下岗的随军家属,要优先安排就业。
对随保障项目移交地方的部队职工就业问题及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和经济实体安置部队职工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政治部、广西军区后勤部联合下文予以明确。
(三)饮食生活保障。驻桂部队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部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参与竞标。竞标中的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提供优质服务。对需要集体采买主副食品的部队,地方有关保障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供应,遇有特殊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四)营区营房综合服务保障。驻桂部队营区营房保障任务繁重,各级城建和房管等部门要与部队后勤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营区水、电、气保障。随着部队住用条件的改善和装备的更新,水、电、气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各供水、电、气等部门要确保部队需要。对确需开通双水源、双电源的部门,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驻桂部队中与营区分开、并集中居住的家属住宅可按国家有关一户一表改造的规定,以自愿改造为原则,经产权单位出资改造后,由电力公司服务到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部队营区的电力增容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部队生活区物业管理。承担管理的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主动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军队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由军地监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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