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支持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桂发[2000]19号)
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这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更好地支持和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江泽民同志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世界军事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对于军队履行根本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这项改革,是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我区地处祖国南疆,驻军较多,支持部队改革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保持和发扬热爱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切实把支持部队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级领导重视、职能部门支持、军地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实行优惠政策,努力为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排忧解难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社会性、政策性、法规性较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各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帮助部队排忧解难。
(一)有关税费规定。由于部队目前的经费标准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各种税费,势必会给这次改革带来影响,为此,对军队系统各单位附属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营业税优惠规定执行。
对由部队职工组建,与部队彻底脱钩继续为部队服务的保障单位,以及接收部队职工占该单位职工总人数50%以上,并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按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对军队系统允许保留的服务保障性单位,其税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上述保障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和减免收费目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