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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的通知

  ——有些部门不适当地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考虑国家、自治区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不够,总想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强化审批、许可、收费、罚款等权力。
  ——有些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不同程度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充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重视法律规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法规、规章中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突出地方特色不够。
  上述问题,既是我区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整个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20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备案审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一部基本法律。
  二、深刻领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准确把握立法法所规范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项重要制度,并以此指导和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立法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以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要具体规定机构、编制、经费、税收减免、财政拨款等内容,严格控制审批、许可、收费等事权的设定,防止通过立法扩充权力。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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