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2000]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
立法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通知》就充分认识贯彻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
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将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重要意义。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79年至今年4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62个法律,通过了11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54个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或者批准了7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3万多个行政规章。从我区来看,自1978年到1998年的20年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205个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了368个政府规章。这些立法成就,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保障和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充分肯定立法成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工作特别是政府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