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
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事业机构(副厅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省直政府采购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局机关管理的房屋修缮工程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单位承担。
2、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推动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改革与发展。
(二)研究全省后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后勤系统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三)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直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行政用房基建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及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对省直住房、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审批省直房屋修缮项目,监管修缮工程.管理修缮经费;负责省政府在外地房地产产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直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通信管理和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