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房涉字[2000]41号 2000年8月21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内各铁路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吉省价房涉字(20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试点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境内货物联运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指的货物联运代理是指由联运代理人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相应辅助服务的全程代理行为。
二、货物联运代理人申请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经省经贸委审查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后,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其中:属于中、省直企业所属的货物联运代理人到省物价局、其它货物联运代理人到市、州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货物联运代理人在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货物联运代理人与委托方要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标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责任。
四、货物联运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暂定为:
省内与省外500公里以内每吨5元;省外1000公里以内每吨8元;1000公里至2000公里以内为每吨11元;2000公里以上每吨13元。
考虑到高价值货物风险大、费用支出多的实际情况,凡代理运输价值在2000元(出厂价)以上的货物,根据不同运输里程,代理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元。
五、联运代理费中未包含货物运费、杂费和货物捆绑加固费,应按有关规定另计。
货物联运代理人收取本文规定的联运代理费后,不得再收取延伸服务费。
六、本文规定的联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货物联运代理人与委托方在执行过程中可协商下浮执行。
七、货物联运代理人必须将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货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