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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促进“北药”开发实行药品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促进“北药”开发
实行药品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价价字[2000]194号 2000年8月23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北药开发”的精神,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发展,扶持名牌产品,更好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高我省药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特制定以下几项优惠政策:
  一、及时调整省级政府定价药品价格
  对于我省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并参考外省同类药品价格水平,及时调整药品零售价格,使价格水平趋于合理,以提高我省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产品时,可实行单独定价。
  二、提高新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的销售利润率标准
  对我省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特别是列入“北药”开发的药品,实行优质优价的政策,其销售利润率准许在作价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再扩大5%-10%。
  三、扩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折扣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在不提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仍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黑价联字(1998)25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新药价格试销期
  为帮助我省医药工业企业制定好新药价格,对于生产成本较高且不够稳定、市场销售好、消费者又能接受的新药品,其药品试销期在原作价办法的基础上,延长为两年。试销期内,仍采取以《药品调定价审批表》代文件的方式审批价格,其药品价格管理形式为省管提价申报品种。
  五、及时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手续
  为方便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登记工作,简化登记程序,加快登记速度,对符合药品登记条件的,办理药品登记的时间不超过5天;为满足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时,有关部门要求出具价格登记原件的情况,对每个品种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登记单》,按企业的要求数量提供。
  六、明确批零兼营企业零售价格作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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