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省农业厅关于
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广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粤价[2000]213号 二000年九月一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纠风办、农委(农办、农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中办发[1998]18号、中发[2000]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公示的目标与要求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具体要求:
1、凡在本省乡镇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
2、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3、涉农收费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栏)形式。(1)乡镇公示牌。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设立收费公示牌,集中公布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费单位公示牌。乡镇级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城建、民政、国土、计生、工商、公安、粮食、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劳动等单位及中小学校,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该单位收费公示牌。(3)村公示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所有收费(如电、水)项目与标准。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此外,各地还可通过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4、涉农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公示牌不宜太小,其面积应大于一平方米(含一平方米)。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5、涉农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调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