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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耕地保护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制订全省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审定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步确认;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贯彻实施供地目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市、区)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审批;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并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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