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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管理省测绘局和省地质勘查局。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保卫以及厅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省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省土地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进行监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制订并实施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草拟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五)土地利用规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省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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