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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职能。
  5.原省冶金、煤炭、石化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其中,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水行政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测绘局。
  (三)转变的职能
  1.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委托水利厅核发。
  2.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勘查局和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土地整理项目和征地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尤其要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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