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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5、省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7、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事项。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l、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界定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审批部门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自行增加审批内容或扩大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出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省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对必须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可采取联合办公制度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坚决杜绝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现象。
  3、对每一项审批都要限定审批时限。若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我省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4、除极少数保密事项外,各项审批原则上都要向当事人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单位要大力推行“窗口式办文”等制度。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l、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可在省监察厅和审批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的举报和监督。对举报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3、政府各部门今后需要新设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I、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2、在审批部门内部,要对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分工等作必要的调整,充实监察、稽查力量,切实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
  对核准事项,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核准改成审批,或变相地搞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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