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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把政府管理的工作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并保证政府管理真正到位,达到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目的。对新增加的审批职能,实行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取消的职能反弹,防止其他职能随意增加。
  (五)改革既要坚决、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对宏观管理中的一些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国家有关管理体制相衔接。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要按程序经过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下列审批、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和手段。
  l、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求省级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2、对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审批,但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应尽可能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或按照精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下放市(地)、县(市)管理。
  3、对国家既要求省级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应对原有审批工作做积极改进,并在严格审查条件的基础上,对营利性项目的额度和指标,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
  4、对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应由市场调节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取消审批,有的可实行核准、备案制。
  5、对各部门超越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省政府重新审定后,可改为核准、备案制。
  6、对经省级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认真加以分析,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其他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逐项提出整改意见。
  7、对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除此之外,尽可能地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管。
  (二)保留部分重要事项的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以下重要事项实行依法审批。
  l、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海洋、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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