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开发区要从实际出发,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确立开发时序,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形成区域特色,树立良好形象,力争在体制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环境创新等方面作出表率。开发区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开发建设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因期满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四)国家级开发区要着眼于培育区域优势和区域特色,瞄准世界一流的工业园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把开发区办成名副其实的扩大开放的前沿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密集区、经济振兴的支柱区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新城区。省、市级开发区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按照各地城镇建设布局的要求和产业基础,以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经济素质为目的,努力引进一些关联度大、带动力强、区域经济特色明显的项目,成为带动所在地工业和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
三、理顺关系,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管理职能
(五)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管委会行政管理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
(六)管委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级开发区的管委会可单独设立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凡按现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应由管委会统一审批;需经国家和省市批的,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审,并抄有关部门备案。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省、市级开发区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设定等由各主办开发区的政府参照国家开发区现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有关职能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驻人员,受管委会和各自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
(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由其行使委派部门的管理权限,并积极为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四、加大力度,积极扶持开发区建设
(八)国家级开发区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原则上的按市委发(1997)8号、甬政发(1994)5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