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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
完善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为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措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目前我区农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工作,在全区建立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反映和监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状况为主要内容、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心指标的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核算,是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了解和掌握农村基本情况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和进行农民负担监测管理以及制定农民增收减负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为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全区各地调查方法不统一,指标口径不一致,核算标准不规范,致使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减弱,各地上报和公布、使用的数据不具有横向的可比性,自治区也无法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核定。为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统计调查体系,规范调查方法、指标口径和核算标准,切实提高农民纯收入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查力量,健全统计制度,完善工作秩序,提供保障条件,确保我区各级统计部门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转。
  二、明确工作职责,把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的职能范围。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国家统计局要求定期评估和审核的主要统计指标之一,有具体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1998年,我区已经制定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但是,由于数据来源渠道不同,不能按统一标准开展数据评估,实施起来十分困难。为了避免数出多门,保证农民收入统计数据的质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的职能划给自治区统计局,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布置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调查核算工作,承担数据资料的搜集、核算、审核评估和上报工作并对社会公布我区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自治区级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仍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提供。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将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核算的职能划给当地统计部门承担。从2001年起,地、市、县(区)公布和使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一律以各级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直接调查核算并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后的数据为准。在乡镇一级,目前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方案开展各乡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条件尚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用二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分乡镇的调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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