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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0年云南省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1、各学校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2、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对就读师范、农林、航海、体育、民族等专业的学生,继续实行专业奖学金政策。
  3、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财政部门核拨的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应在编制单位预算中予以安排。要适当提高其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每所学校都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费用补贴。
  4、学校应认真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
  5、加强宣传,建立、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学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当地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各地、州、市教育部门要在当地的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政府、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并将有关材料编印成册,发到高中毕业班,每班一册,高中学校要把我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作为毕业班学生的应知内容。
  四、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或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批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学校不准向学生收取非法教辅书费;严禁学校以捐资助学为名收取赞助费同招生录取学生挂钩。
  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学年(期)收取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杂费)、住宿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自费生学费按学年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按学期收费,借读费按学年收费。按户口就近划片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本地因旧城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经家长提出申请,招生部门核实,并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作为借读生向其收取借读费。自费生、借读生按规定交纳自费生学费、借读费后,各学校不得再按对其他学生的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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