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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0年云南省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0年云南省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0]735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各高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学校乱收费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出现“双轨”收费,保证我省招生工作顺利、健康进行,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我省学校收费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0年我省学校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并重新规范云南省教育事业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77号)附件一:云南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在上述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下同)各专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学校生源、区位、专业、办学层次等情况自主确定,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技工学校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各地州市的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各中等专业学校,同时抄报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
  其他的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及相关政策仍按照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推进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学生公寓,适应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规模的需要,缓解高校学生宿舍的瓶颈制约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按照实际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省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提出意见,在昆明地区的高校,直接报省计委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在其他地州市的高校,报所在地州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部门和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地区、部门和学校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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