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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人事制度。
  1.剧院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实行聘任制为基础的多种任用形式。院长由省文化厅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省文化厅按程序考核后聘任。剧院所属剧团的团长,经过岗位竞争,组织考核,由院长聘任,报省文化厅备案。
  2.省直剧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责任制,由院长与省文化厅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院长每届任期3年。省文化厅要定期对省直剧院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3.各剧院要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全院的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保证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4.改革省直剧院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坚持“按需设岗、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聘用。聘用工作必须在考评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凡未经考评的人员一律不得聘用。应聘人员要根据聘用程序和有关规定与剧院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聘人员的聘期、待遇等内容。要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剧院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演职员,演职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要保障单位自主用人和演职员自主择业。在人员聘用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转制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可签订专项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通过对演职员业务水平、劳动量和贡献大小等内容的考核确定,允许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6.对未聘人员要做好安置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分别办理退休、病退或辞职等手续;对其他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以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以通过兴办新的企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同时引导鼓励他们面向社会,在新的领域自找门路、自谋职业。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7.演职员在合同期内违约要求调转工作,须按聘用合同规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以保证艺术人才的合理流动。
  8.省直剧院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建立起国家、单位与个人合理分担社会保险费的机制。转制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应从转制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改革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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