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公交、供水、燃气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事分开”,促进企业化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
20.积极支持城镇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五、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完善城镇行政管理体制
21.行政区划的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遵循必要与可行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调整一个。市、县政府在同一个市区的,原则上应撤县设区,并合理确定市辖城区范围。县级市城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探索撤镇设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县(市)政府驻地镇、中心镇,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联的有关乡镇并入。对偏僻山区、海岛地区的乡镇调整,要与“下山脱贫”、“移民建镇”工作紧密结合。
22.大中城市要强化城市管理功能,完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探索“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扩大街道在社区建设方面的管理权限,强化社区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形成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形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
23.建立区域间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的协调机制。对跨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与资源保护利用等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政府加强协调,统一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24.对一批经济发达、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要素集聚能力强,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县(市),经省政府批准,赋予部分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5.改革和完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政府协调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调控能力。对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除县政府驻地镇外),可赋予其在计划、城镇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派出机构,由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的监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县(市)、镇财政分税制体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为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