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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国有企业监事会)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审计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投资机构的财务收支;组织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综合管理省属国有境外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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