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经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辖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省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省政府、国家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报告、文件以及管理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宣传、信息、统计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二)法制处(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审计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细则的草拟和报批;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市、县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负责组织对省委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考察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省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各市、县领导干部、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计划等。
(三)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县财政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