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由省财政厅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组织对省内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离任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省辖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援助、贷款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