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5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在渝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教电188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现结合重庆市各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实际情况,学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25%以内,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批准,对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1、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500元;
2、医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000元;
3、计算机、电子、信息管理、通讯、通信工程、法学、财经、金融、新闻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4500元;
4、土木工程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100-5000元;
5、其他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标准
1、国家计划任务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9000―13000元;
2、国家计划任务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0000―15000元;
三、以上各专业招收的高职生,按原收费标准上浮30%执行。
四、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举办的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凡涉及上述专业的,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比例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教电188号文件的规定,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800―1200元以内,考虑到我市各高等学校普通住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本专科生、研究生普通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渝价[1999]3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学校以新建或租赁方式为学生提供公寓式住宿,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委同意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