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煤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初审,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二)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统配人员和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
(二)1992年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配制度后,原由省属煤炭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否在册的认定,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属于干部的,1994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已进企业,但没有签合同的,原则上予以认定;其余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在册职工:一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工资关系。
(三)煤矿关闭破产时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但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不能执行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年)人员的一次性安置政策。
(四)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日期为基准日。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省属煤矿职工,以及非关闭破产的省属煤矿职工,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安置政策。
(六)省属煤矿关闭破产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加强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
(一)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由省统一制定政策,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支持配合;具体实施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省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实施省属煤矿关闭破产前,务必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二是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三是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四是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关闭破产各项费用的测算;五是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使关闭破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实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