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照各自情况全部改按以上方式安置;其中,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企业关闭破产当年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补偿金,同时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的费用,按关闭破产煤矿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测算3年,并列入关闭费用中安排。有条件的也可改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非国有经济的经营实体。
(六)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抵偿给自愿承纳的职工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以股份合作制形式重组企业。
(七)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测算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八)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可按不高于上年末本企业职工人数的2%安排职工骨干组成留守处(工作站),负责矿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九)与关闭破产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可享受下岗职工有关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煤矿的职工,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未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关闭破产煤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留守机构代管,以后逐步交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及基本养老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规定需要测算5年,其中已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比例测算;未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按现行煤炭企业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水平测算。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列入省属煤矿关闭总费用,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省属煤炭企业现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