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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国家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州、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分别由市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上述规定领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者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律程序批准后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省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行为的,责成地方政府予以查处或直接进行查处。
  (五)强化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通知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或到期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强制拆除继续施工的部分或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要结合城乡规划的实施,集中清理整治街道两侧、居住小区和城市出入口附近已有的违法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村容镇貌。
  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依法行政,杜绝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凡不具有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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