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转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需改变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论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
(一)严格统一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和城乡协调发展,做好省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社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
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二)切实加强开发区的规划和管理。开发区是城市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和报批;开发区详细规划,要在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发建设,违者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建设的工程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开发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规模较小的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级开发区和规模较大的省级开发区主要道路工程,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主干管线工程和主要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由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其他建设工程,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要依法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开发区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规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以上规定理顺开发区规划管理关系,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