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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七)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备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向省政府提交审查报告。小城镇和村庄规划须报县级政府批准;省级试点镇规划报批前,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评议;其他镇的规划报批前。须由市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评议。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认定制度。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重新修编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需要调整或修编的内容、范围和理由进行说明,审批机关作出认定之前,应由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经认定,属于局部调整的规划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属于重大修改的规划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认定。对省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城市在申请认定前,须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是未按期编制规划和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建设项目,违者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经认定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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