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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在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区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控制规划,并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力度,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报市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工程,要从严查处。
  (三)重点编制好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在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于2002年年底前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大中城市的技术力量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要抓紧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并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重点抓好试点镇、中心镇、风景旅游镇和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的规划。要严格控制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建设。村庄不得向国道、省道、县道两侧迁移;已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城镇和村庄,在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尽量使公路在城镇和村庄的周边通过,合理布置集贸市场,不得将公路用作城镇的交易场地。要严格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设的管理,在城镇和村庄规划建成区以外不得沿公路建设与公路无关的工程;在规划建成区内沿公路建设的工程,以及在规划建成区外确需建设的工程,要报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公路、土地等部门批准。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要加快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进度,今年要完成50个省级试点镇的规划,2002年年底前完成100个小城镇的规划,2005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小城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全面完成。小城镇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小城镇和新建、改造的村庄规划的编制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省级以上试点镇的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五)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和规划审批制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经环境评价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养、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景区,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景区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详细规划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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