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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市州、县(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按需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省财政也要视财力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省本级城乡规划的审查和鉴定等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抓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任务的,要在今年内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各地要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做好城市近期(2001-2005年)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抓紧完善城市交通、消防、环保等专业规划,补充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制定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长春市、吉林市要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分区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各市州、县(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整个规划建成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近二三年拟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特别是城市的重要地段和主干道两侧都要重点搞好城市设计,精心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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