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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9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功能增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变化巨大。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多的城市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进行建设;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和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薄弱;有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少地方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城乡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设计总体水平不高;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使城乡规划在实施“科教兴省、开放带动、县域突破”三大战略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切实发挥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生态省建设为指导,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三)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州长、县(市)长、乡(镇)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要将城乡规划工作作为考核市州长、县(市)长、乡(镇)长政绩的一项内容。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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