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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试行发票奖励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试行发票奖励
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0]154号 2000年8月2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发票奖励制度是采取发票使用抽奖和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的双重奖励机制,调动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促使经营者开具发票,达到社会护票和税务管票相结合,使发票管理得到加强的一项有效制度。实行发票奖励制度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经营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或以自制收据、信誉卡等代替发票的违章现象,使经营户逐渐养成使用发票的习惯,形成良好的用票氛围,以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试行发票奖励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票奖励制度的范围和形式
  (一)试行发票使用抽奖。发票使用抽奖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购物索取的发票,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给予持有者一定奖励。
  1、发票使用抽奖的范围:各地(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局进行发票使用抽奖试点,试点单位应选择地(市)所在地或经济比较发达县(市)的商品流通领域以及消费者集中消费的行业进行发票抽奖试点,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推广到各用票领域。
  2、定期抽奖的时限:发票抽奖采取定期抽奖,每次抽奖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用票数量和实行情况而定。
  3、奖项的设定:各地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税收状况,确定奖励面、奖励等次及奖励金额,最低等次奖励金额不得少于50元,奖金以现金支付为主。
  (二)继续实行发票违章举报有奖制度。发票违章举报有奖是对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的制度,是发票使用抽奖的有效保障。
  1、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的范围: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拒绝开具发票的;以自制收据、出门证、提货单、信誉卡、白条等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私售、倒卖发票和贩运、窝藏使用假发票的;虚构经营业务或没有经营业务开具发票,变更货物品名、金额或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及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
  2、举报查处方法: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的,消费者当场举报,发票稽核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消费者取得收款收据或经过查询确定发票为假票时,消费者可采用电话、书信或上门等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税务机关对举报应随时受理,迅速检查、严肃处理、尽快结案、及时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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