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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的复函
(粤价函[2000]333号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省食盐专卖局:
  你局《关于食盐零售许可证申报收费的函》(粤盐政[2000]075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食盐专卖部门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费,每套5元(含正、副本及申请表等费用),征收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证部门在对证件的审验时不得另外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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