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司法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8号 2000年9月8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律师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及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辖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