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研究提出省管社团会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并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定退伍退休军人等安置政策、规章;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省救灾款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处
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七)区划地名处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辑和审核;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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