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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军供站的设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减灾规划。
  (六)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省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市、县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拟定和实施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综合管理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四)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五)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的表彰工作;组织草拟民政工作的行政法规和办法,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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