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6号 2000年9月8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的职能。
2.原省人民银行承担的全省社团基金会审批和监管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省老龄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4.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管理。
2.将指导残疾人康复的职能交给省残疾人联合会。
3.将接收民间经常性捐赠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交给有关社团组织。
4.将全省各类民政福利事业单位的等级评定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5.将设立民办敬老院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6.将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设立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社团和省直单位所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全省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