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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电力局关于调整本区农村分类电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电力局
关于调整本区农村分类电价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18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处),各供电局(分局),客户服务中心:
  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以计价格[2000]790号文确定将我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6分,用以解决部分新建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对此,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以宁价(重)发[2000]159号文件进行了具体贯彻,并在该文第八条对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确定和执行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实施的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结合我区农村用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1、各县级供电局与乡(镇)电管站的结算电价的基础上提高1.6分。
  2、各乡(镇)电管站对其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也在现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提高1.6分。
  3、各供电局与马家滩、石炭井、灵武矿务局、青铜峡铝厂、水利、农垦等转供电用户的转供结算电价同样在现行结算电价基础上提高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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