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70号 2000年9月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理的退(免)税款,要全面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线索,要一查到底,同时要将情况报告省局。
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地局要由主管局长牵头,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一方面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另一方面配合其他地方包括外省市做好涉及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