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关于修改《海南省
旅游定点商店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质技监标[2000]13号 2000年9月4日)
各市、县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物价局: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现对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海南省旅游局、海南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旅游定点商店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产品名称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命名,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经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或欺诈宰客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三条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