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洛阳市地方电量二次加价标准的批复
(豫计价管[2000]8号 二000年九月五日)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洛市价工[2000]20号《关于洛阳市地方电量二次加价测算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嵩县二次加价标准为: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05元,大工业每千瓦时0.01元。
二、汝阳县二次加价标准为: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2元,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07元。
三、偃师市二次加价标准为:深井高扬程排灌用电每千瓦时下降0.04元。
四、洛宁县小水电量二次加价标准暂由洛阳市物价局商洛宁县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