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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批复
(吉省价生产字[2000]36号 2000年9月8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电价的函》(吉电财函[2000]23号)收悉。鉴于你公司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将蛟河、龙井、白城、辽源、长春、榆树川等电厂6台机组17.5万千瓦容量并入吉林热电厂两台20万千瓦机组及二道江新建10万千瓦机组的情况,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经测算,重组、购入后出厂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73元。此价格自机组购入之日起执行。该公司执行统一出厂价格后,其经营损益只能在你公司内部调整,不能占用其他价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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