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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3、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严格审查,同意银川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石嘴山一中、平罗中学、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十所中学试办民办高中班。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每校最多招生10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单独编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特殊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0元;石嘴山地区、吴忠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
  三、寄宿制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班)住宿费山区八县每生每学期住宿费最高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其他市县每生每学期70元;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
  四、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注意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特困生,不能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为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所收学费的5%-10%做为特困生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学校自定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纳入物价、财政监管范围。
  五、本次公办普通高中学费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招生容量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数额划定录取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严禁超班额,学校不得扩大班额超计划招生。各学校在招生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学费标准,不准以赞助等名义变相收费,对确有自愿资助办学的,由学生家长到同级物价部门(在银川市的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到自治区物价局)确认后,方查收取。违者以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严肃查处。
  六、各级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公办高中民办班、初中民办班)只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取消计算机收费。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收费,未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或申领《收费许可证》。要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巧立名目,擅自立项,无证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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