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
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182号)
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发展,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区21世纪经济社会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为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我区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收费标准调整遵循的原则是:1、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照顾到困难家庭实行必要的减免学费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形成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2、实行优质优价,对不同的办学主体,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有一定差别。3、非营利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
二、调整的水平与幅度
1、公办高中取消招收自费生和线下生的做法,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的学费标准。
(1)公办合格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60元;川区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山区(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及中卫县、灵武市的山区乡)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川、山区农村高中学费今年暂不执行。执行日期另文通知。
(2)自治区公办重点、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全区普通高中进行重新分类评估认定后,自治区公办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自治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未经评估认定前,银川市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石嘴山一中、平罗中学、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的高中学费暂按每生每学期250元收取。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独立举办的民办高中,实行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面向市场,优质优价。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定,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