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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七、学费、杂费、借读费、捐资助学款项等收费作为专项资金,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捐资助学款等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学期收费结束后,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严禁中小学校用上述收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胡支乱花。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结合每年的年度审验对照学校实际招收各类学生数量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各学校年度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告。
  八、这次调整改革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考虑到困难地区贫困学生就学问题,标准调整以后,为确保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各地、各学校应加大对贫困生的减免力度。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等减免比例应占在校招生人数的20%以上。为了使减免政策得到落实,各学校应从义务教育杂费和高中阶段学杂费中按10-15%的比例进行统筹,建立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九、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经常会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挤占挪用学杂费收入的,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有关学校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五不准”规定。今年秋季开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发现的违规问题,把好今年秋季的开学收费关口,切实做好这件群众关心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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