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中以上学生属于学生原因不服从教育部门调配自行选择学校;
3、高中阶段非本校正式班额以内考试录取的学生。除以上范围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外,学校不得擅自对其他学生按借读生,对待收取借读费。各学校录取借读生收取借读费需经同级教育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取借读费。
地方学校接受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学生在地方所办学校就读,其收费标准执行与地方学生统一的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地方学生原则上应在地方所办学校就读,不能在地方学校就读的,属于政策因素造成的必须在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生均公用经费应由各级教育、财政部门保障,个别确实解决不了的,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按照借读费中、低线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收取。政府和各学校应认真负责地向学生家长讲明情况。
五、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资助学不准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倾向和问题。农村集资办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计委、农业部、
财政部印发的《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教基[1997]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均无权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的收费办法,捐资助学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捐资助学的形式和办法做出明文规定,并向群众做出全面的说明。凡属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个人必须与学校订立捐资协议,对捐资目的、方式方法等做出明确限定,并不得与学生本人入学挂钩。
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学校通过捐资助学名义等变相的方式方法达到多收费目的的行为和作法,一律以乱收费违纪问题论处。
六、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企事业单位所办非法人事业组织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调整变更登记手续,凭证收费。学校的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无证和不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而收取各项费用的,视同乱收费严肃查处。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各地区可大力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未列入卡的收费学校不得擅自收取,学生家长或学生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检查、经检、监察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