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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学校代收费项目主要是以下几类:课本费、作业本费、新生入学(入园)体检费和必要的防疫费用以及学校班集体收取的必要的班费和实行专人看管的自行车存车看管费等,除此之外学校一律不得代收其它费用。代收费标准,课本、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费收取。班费、自行车存车费由各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学校实际,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学校班级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体检费按当地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执行的体检费标准执行。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代收费项目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收费项目。严禁学校通过服务或代办服务收费搞变相创收。提供各类代办服务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二、结合调整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等发布的一系列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政策精神,对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州、市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种收费项目和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各地、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批准均无权擅自设立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收费项目和调整制定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省上批准收取的项目标准外,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超越权限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制定的收费或变相出台的有关收费文件,应在今年新学期开学前一律予以废止。继续收取的按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三、各地、州、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省上确定的本价区收费标准上、下限幅度内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学杂费标准调整改革方案,报地、州、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各地安排方案要遵循以下几点:
  1、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农牧民的承受能力并合理确定城镇与农村的比价关系;
  2、调理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价区省定最高标准;
  3、个别经济欠发展地区可不受省定低线标准限制,从低安排本地区或贫困县收费标准;
  4、个别地市已超省定标准调整了收费标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规范借读费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办的基础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应坚持和贯彻学生“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学校原则上不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根据目前我省办学的实际情况,将借读生的对象和范围归类为:
  1、学校接受其户口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来本校就读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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