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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高中收费的相关规定”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
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0]167号 2000年8月25日)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省直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弥补我省中小学教育投入不足,逐步解决好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根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政策,在规范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革调整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中小学收费分为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我省审定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是:高中的学费、杂费,初中、小学的杂费,以及借读费、住宿费、取暖费、会考考试费;幼儿园保育费、杂费、取暖费。经报省政府批准,增设中小学“电化教育建设费”、“微机上机费”两个项目,用于弥补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购置专门教学设施的部分成本,支持电化教育长期发展。
  上述项目,除会考考试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外,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从严控制,非义务教育考虑补偿成本因素,并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划分不同价区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
  调整后各地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甘肃省中小学学杂费收费项目标准》(表一),幼儿园收费详见《甘肃省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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